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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大学基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保修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人:林益萍    发布时间:2015-04-16     浏览次数:

华侨大学基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及移交、保修工作管理办法

华大基201316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保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家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以及福建省、泉州市和厦门市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内新建、改建、扩建等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及移交、保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竣工验收,是指由建设主管部门代表学校组织对工程项目的验收;移交是指已经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由建设主管部门向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及使用管理部门的移交;保修是指建设主管部门监督、协调施工单位,配合使用单位履行保修责任的工作。

第四条 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保修工作时,应当坚持严格的工作标准,做到程序规范,档案完整。

第二章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条件

第五条 施工单位完成设计图纸和施工合同内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且竣工技术文档资料完整,可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第六条 基建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监理单位组织工程初验,保证工程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

第七条 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和竣工报告;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等的有效质检证明和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六)在当地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项目,须有行政主管部门初审通过的证明;

(七)省、市建设主管部门和学校规定的其它验收资料。

第三章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及备案

第八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包括专项验收和综合验收。专项验收包括:土石方专项验收、装饰装修专项验收、玻璃幕墙专项验收、消防设施专项验收、管道设施专项验收、人防专项验收、智能化专项验收、夜景照明专项验收、电梯专项验收、通风空调专项验收、变配电设施专项验收、节能专项验收、防雷专项验收、环保专项验收、规划专项验收等。

综合验收是在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监督下对工程的总体验收。

第九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在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下,由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校内财务、监察、审计部门化,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沉降观测单位及相关分包单位共同参与。验收结果及相关资料作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十条 为保证工程验收及时顺利进行,由建设主管部门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施工单位全过程参与完成工程验收工作。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整理竣工数据形成的工程竣工档案,根据国家及地方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的要求,通过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向城建档案馆及学校档案处分别备案归档。未在城市规划、建设等部门备案的校内自筹基建项目或中央财政专项项目,施工单位也应通过建设主管部门向学校档案处备案归档。

第四章 工程项目的移交

第十二条 竣工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向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正式移交。

(一)移交报告列明移交项目,并提供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签字确认的建筑物水、电、暖、网络、通信、消防设施及建筑平面、结构等的竣工图纸;提供网络、通信系统及线路测试数据和所用材料的厂家名称、性能参数、规格型号等清单;

(二)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可分阶段移交;

(三)人防、消防、变配电工程在省、市有关部门验收通过后移交。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30日内,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完成工程项目的移交工作。工程项目未能按时移交,建设主管部门可依据合同约定委托施工单位管理。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的移交由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资产管理、房产管理、业务管理、财务、监察、审计及使用单位等部门共同参与。

第十五条 参建各方及学校参与验收部门在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表单上签字盖章后的材料,作为工程项目移交的依据。

第五章 工程项目的保修

第十六条 学校基建工程项目均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施工单位在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出具质量保修书并在建设主管部门进行保修备案登记。

质量保修书应当明确基建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十七条 工程的保修期有明确约定的,按照质量保修书约定的质保期执行。没有约定的,按照国家规定的质保期限执行。基建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并完整移交竣工技术资料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 工程项目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时,建设主管部门及时通知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保修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 低值易耗品、人为损坏及使用不当造成的使用障碍由使用单位负责维修。保修期内的正常维护及质保期满后的正常维修由学校维修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条 保修项目完工后,由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房产管理部门、使用单位组织验收。验收结果进行备案并作为工程保修款的结算依据。

第二十一条 在保修期间,建设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进行回访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认真执行工程合同所约定的保修条款,并按照合同和保修书约定的保修期限及内容,切实做好保修工作。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保修义务,建设主管部门可依照原合同相关约定另行安排其它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接替维修,并依照合同扣支原施工单位的保修款。

第二十三条 工程保修期满后,施工单位履行了保修义务和责任,工程无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提出工程保修期满申请报告单,经使用单位、房产管理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作为工程尾款支付和工程保修期结束的依据。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华侨大学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31211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