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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大学基建工程结算审核暂行办法(试行)

发布人:林益萍    发布时间:2015-04-16     浏览次数:

华侨大学基建工程结算审核暂行办法(试行)

华大基〔2013〕12号

第一条 为规范华侨大学基建工程结算审核工作,保证工程结算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华侨大学所有基建工程(含代建制项目)的结算审核。

第三条 基建处、审计处共同组织建设项目的结算审核工作。自筹资金建设项目由审计处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自审或送外审(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政府财政项目原则上送地方财政审核所审核(代建制项目由审计处协助代建单位送审)。

第四条 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项目竣工结算资料必须是反映项目建设过程中真实情况的资料文件。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项目负责人(代建制项目为代建单位)组织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报送的符合要求的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审查,出具审核意见,后报基建处初审;达到送审要求后方能报送审计处进行结算审核。

(二)学校甲供材料、设备的结算资料必须经过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及供货单位负责人共同签字、盖章确认后方可作为甲供材料款的扣款依据(代建制项目的甲供材料需经过项目负责人、代建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及供货单位负责人共同签字、盖章确认)。

第五条 基建处报审计处的竣工结算资料,若未能达到送审要求,基建处应按规定完整送审资料后再送审,审计处接收后,基建处不得随意增加结算资料。

第六条 结算办理过程中有关职能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计处负责结算审核;对结算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二)基建处负责按本办法第五条提交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积极协助审计处解决结算审核过程中的争议问题。

第七条 工程结算审核费用计入工程二类费用列支。

第八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华侨大学基建工程结算审核流程图

2013108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