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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大学校园基本建设规划管理办法

发布人:林益萍    发布时间:2015-04-16     浏览次数:

 

              华侨大学校园基本建设规划管理办法                      

 

华大基2013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园基本建设规划管理,促进学校各类建设项目管理的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教育部《普通高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所在地城市规划及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园是指华侨大学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全部区域等;校园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含临时建筑)、基础设施、园林景观及其他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修缮等;校园基本建设规划管理是指以保证学校发展目标为前提而进行校园功能分区、空间布局、土地利用及建设部署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校园内所有涉及规划建设的管理工作,均适用本办法。具体包括:  

(一)校园内零星、临建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  

(二)维修改造项目(特指涉及改变外观、改变局部结构、改变用途、增加特殊需求等)的审批;  

(三)永久性新建建筑、扩建项目(增大占地面积、层高或层数)的审批;  

(四)学校内设立永久性宣传、纪念物(标语、标牌、门头、招牌、牌匾、雕塑、纪念物)的审批。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设立校园规划建设领导小组,由学校有关领导、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校内外专家共同组成。主管校领导为组长,其它成员由组长提名。办公室挂靠基建处。  

第五条  基建处是校园基本建设规划管理的主管职能部门,负责校园基本建设与规划的日常工作。一般项目规划由基建处组织设计单位、专家讨论决定,报校领导备案;重大项目规划由校园规划建设领导小组讨论并报请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三章 职 责    

 

第六条  校园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学校办学指导方针及各项事业发展规划,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和专家审定校园总体规划,安排校园空间功能布局;依据校园总体规划,审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结合学校发展需要,每五年编修一次校园近期建设规划;  

(二)依据校园总体规划,审定学校重大建设项目(含基础设施改造)可行性方案;  

(三)审定违章建筑管理处罚办法;  

第七条  校园规划建设领导小组每年定期召集会议,商讨、确定有关建设事宜。审议和评定的事项若须以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决定的,校园规划建规领导小组成员半数以上同意者方为通过,并报请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八条  基建处履行下列职责:  

(一)作为校园规划建设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落实校园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关于修编总体规划的组织与实施工作;  

(二)建立、健全学校基本建设规划管理等方面的相关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办理本办法第三条所述内容的审批工作,并负责实施或监督;  

(四)组织或参加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五)定期巡回检查校园内的建筑情况,依据有关法令、政策、规章和本管理办法,对违章建筑的建设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六)完成校园规划建设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四章 校园基本建设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  校园总体规划由学校组织编制,经充分论证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控制性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由基建处组织编制,并经校园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后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条  学校可以根据发展需要,对校园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经校园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后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校园总体规划通过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五章 规划管理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各类建筑物或构筑物,以及维修改造项目(特指涉及改变外观、改变局部结构、改变用途、增加特殊需求等)必须经基建处批准,改变原有安防、消防系统的需报保卫处批准,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施工。  

第十三条  新建建筑和校内道路两侧的建筑改造要同时报送单体、平面、立面、剖面图,必要时还须提供建筑设计模型,其体量、造型、色彩、风格须经基建处审核。  

第十四条  学校所有临时建筑、零星建设工程,校内建设单位须持本单位负责人及分管校领导的签批文件(必要时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到基建处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维修改造项目(特指涉及改变外观、改变局部结构、改变用途、增加特殊需求等)须报基建处同意,并办妥校内外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竣工后须报基建处审核同意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学校内设立永久性宣传、纪念物(标语、标牌、门头、招牌、牌匾、雕塑、纪念物),在向基建处报送申请时,须同时明确设立时间段、形体尺寸、材质、拟设立的位置,以及宣传、纪念物的简单介绍等信息和数据,并附送外观效果图。  

第十七条  校内临时建设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满后拆除,如需要延长使用期限,必须重新申请。临时性建筑或设施因学校建设和发展需要拆除的,无论是否在批准使用期内,原建设单位必须无条件拆除。  

第十八条  所有建设项目不得随意扩大建设用地、建筑面积,不得改变用途、改变建设方案和结构、不得变更地点。需要变更的,申报单位须按原报批程序另行报批。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随意挖掘、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学校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消防通道及其它消防设施;经批准挖掘占用的,不得任意扩大范围,不得延长使用时间。  

第二十条  校内路面开挖工程实行集中审批管理,综合地下管网设施工程实行联合审批管理。  

(一)工程因施工需要开挖路面的,原则上于每年5月份和11月份向基建处提交施工申请,由基建处会同后勤与资产管理处统筹安排施工时间。  

(二)工程因施工需要开挖道路、移动地下管线、电缆等,应先将施工位置、实施方案(包括安全围护方案)、恢复时间等有关事项形成文字送交基建处,由基建处会同后勤与资产管理处、信息处、保卫处等部门联合审批。施工完毕后,施工单位应向基建处报送有关工程竣工资料。  

第二十一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在华侨大学区域内擅自开挖取土、堆土。确需取土的,须经基建处批准,按批准范围及高程取土。  

第二十二条  凡生产、存储易燃、易爆物品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或排放有害废水、废气、废渣以及安装有振动、噪音设备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基建处批准。  

 

第六章 罚      

 

第二十三条  对未经批准的违章建筑的处理,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规为准绳,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对未办理校内建设规划审批手续的临时建筑、零星建设工程,由基建处责令其停止施工,补办手续;若严重违反学校总体规划,影响校园环境,责令限期拆除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未办理校内审批手续私自设立的永久性宣传、纪念物(标语、标牌、门头、招牌、牌匾、雕塑、纪念物),基建处可以责其拆除或补办手续。  

第二十六条  基建处应当进行不定期巡查,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发出违章通知,并按照本办法进行处理或处罚。  

(一)违章建设单位收到基建处下发的书面违章通知后,应立即停止违章建设行为。拒不执行的,由基建处通知有关部门停止供电、供水,冻结建设款项;  

(二)根据情节责令改建或完善,或处以拆除、限期拆除、罚款等处罚,并在全校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相关规定报请学校对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三)已建成的违章建筑或构筑物,根据具体情况,由基建处决定拆除或限期拆除。  

(四)限期拆除的违章建筑或构筑物,永久性宣传、纪念物,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学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期限,无条件予以拆除。拒不执行的,基建处将在校保卫处配合下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建设单位或个人自付,无故拖延的,酌情予以经济处罚。  

(五)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华侨大学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13   1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