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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大学基建和修缮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实施办法

发布人:林益萍    发布时间:2015-04-16     浏览次数:

华侨大学基建和修缮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实施办法

华大审2013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基建和修缮工程竣工结算工作,加强对学校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等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和修缮工程,是指我校新建、改扩建、修缮和改造工程,资金来源包括财政资金、自筹资金、捐赠资金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是审计部门以送审单位提供的送审资料为依据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真实性、公允性和效益性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的活动。

第四条 各单位办理竣工结算应以结算审核报告为依据,审核报告确定的造价为最终造价。

第五条 我校各种资金来源的工程结算均应进行审计,金额在3万元以上(含3万)的应送审计处审计,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由建设管理部门审核。

第六条 工程竣工结算审减率超过5%(含5%)的工程项目,其审核费用经审计处计算后,由建设管理部门按合同约定直接从施工单位工程款中扣缴。建设管理部门应将该规定列入招标文件及双方签订的合同中。

第二章 审计依据

第七条 审计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定额标准、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材料信息价以及送审单位提供的竣工图纸、合同文本、签证资料和设计变更材料等。

第三章 审计方式

第八条 审计处根据资金项目来源和规模确定不同的审计方式,有自审和委托送审两种方式。

第九条 金额较大的自筹资金项目原则上采用委托送审的方式,送审的造价咨询公司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并采用抽签的方式决定每次委托的造价咨询公司。

第十条 金额较小的自筹资金项目原则上采用自审的方式,由审计处专职人员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政府财政项目原则上送地方财政审核中心审核;其中代建制项目由审计处协助代建单位送审。

第四章 审计资料

第十二条 结算送审资料应一式两份,要求至少一份原件,若无法提供原件,送审单位应核对后在相应复印件上签署“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章。

第十三条 结算送审资料必须保证真实、完整,主要资料包括:

1.工程立项批文、概算批文;

2.招、投标文件,含招标文件附件、答疑、最高控制价、材料和品牌确定的纪要、中标通知书、中标文件商务标、招标会议纪要等;

3.直接委托项目须提供直接委托的批文、价格谈判纪要等相关资料;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含补充合同、补充协议等,原中标预算,开工报告;

5.送审结算造价汇总表、送审工程结算书、结算书电子版,均应含合同内部分和签证部分;

6.监理、代建初审意见、建设单位初审意见;

7.工程量计算底稿、含有竣工图章及甲方的签章确认的工程竣工图纸、施工图会审纪要;

8.设计修改通知单、工程联系单、施工现场签证、工程隐蔽资料及与工程结算有关的资料等;

9.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10.其它有关影响工程造价、工期的资料等。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若有变更的,要求送审时一并附上设计修改通知单、工程联系单、现场签证以及论证会签资料等。

第十五条 结算送审资料,若未能达到上述送审要求,应将结算资料补充完整后再送审,审计处签收后不应增补结算资料。具体审计流程见附件《竣工结算审计流程图》。

第十六条 审核过程中施工单位的反馈意见要求采用书面形式,建设单位及监理、代建均要在反馈意见上签署相关具体意见。

第五章 审计时间

第十七条 审计时间是指从审计处接收完整结算资料至出具初次审核意见的时间,原则上依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执行,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如假期)。具体如下:

投资500(含500)万元以内 20个工作日

投资500-2000(含2000)万元 30个工作日

投资2000-5000(含5000)万元 45个工作日

投资5000万元以上 60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送财政审核中心审核的项目,审计时间以财政审核中心实际完成时间为准。

第十九条 在结算过程中因存在争议或有关单位不配合等原因导致审计中断,审结时限顺延。

第二十条 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征求意见书加盖审计处公章,送审单位接收后尽快组织施工单位核对,超过14天未提出任何反馈意见视为同意审核征求意见,审核部门将依此出具结算审核报告。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需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并经送审单位确认。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年底前需支付款项的工程项目,应

于当年1125日前向审计处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

第六章 审计内容

第二十二条 对基建和修缮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1.审核工程项目的资金来源是否落实;

2.审核工程项目是否按照规定进行招标,直接委托的项目是否有相关申请说明和批文,直接委托和竞争性谈判项目是否进行价格谈判;

3.审核施工合同、协议文件是否正确履行;

4.审核设计变更和工程变更是否按照合同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现场签证手续是否完整,签证工程量的确认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5.审核定额套用、工程量计算和各项费用的计取是否准确,单价的确定是否按照合同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20131125日印发

附件:竣工结算审计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