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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

发布人:林益萍    发布时间:2015-04-16     浏览次数:

华侨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

华大财201351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学校基本建设投资及财务管理行为,保证基本建设资金合理使用,控制基本建设成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级教科文部门基建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核算和决算及其监督工作,依法、合理、及时地安排和使用建设资金,保证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做好基本建设会计核算、报表和财务分析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

第三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挤占、挪用、截留。

(二)预算管理原则:按学校确定的基建投资计划筹集和使用资金,不得随意扩大投资规模,提高建筑标准。投资突破计划的应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三)经济效益原则:基本建设项目从论证、立项、开工、竣工至交付使用的全过程,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造价,减少损失浪费,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基本建设新建工程、更新改造工程和大中型修缮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基建工程项目)。预算造价在100万元以上的修缮项目属于大中型修缮工程。

第二章 财务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财务处是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主管职能部门。财务处基建财务科具体负责全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学校基本建设的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工作,编制基本建设决算报表及有关基建统计报表;编写财务说明,收集汇总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管理信息,及时向领导提供必要的分析资料。

(二)参与编制年度基本建设投资预算、预算调整,执行学校基本建设年度预算,审核相关部门报送的基本建设用款计划,管理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等。

(三)参与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及合同订立,参与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概算、预算和决算工作,有效地进行投资预算控制与监督管理;对完工项目根据规定会同相关部门做好项目财务决算和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及移交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基建工程项目实施前应申报立项。学校基建工程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为基建处,具体申报由基建处负责。基建处按照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及校园规划,根据使用单位提出的建设(功能)要求,组织起草基建工程项目立项申请书,经校园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审议,报校长办公会议同意后,完成校内立项。

第七条 基建工程项目立项申请经学校批准后,由基建处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正式的立项申请报告,提出科学合理的项目投资估算,经学校审核同意后,视投资规模情况报国务院侨务办公室等上级部门批准。

第八条 基建工程项目立项申请经国务院侨务办公室等上级部门批准后,由基建处依规开展勘察、设计工作,并进行初步设计(扩大)和概算编制,经学校审核同意后,视投资规模情况及时上报国务院侨务办公室等上级部门批准。

第九条 基建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获批后,基建处应根据施工计划,向财务处提出资金用款计划申请(按年编制,分解至月),财务处结合学校当年财力状况安排相应的基建投资计划,并向基建处出具书面通知。

基建处根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书委托进行施工图设计及各单项工程预算编制,工程总预算和各单项工程预算应控制在批复的投资规模范围内。基建工程项目名称以概算批复为准,在相关的合同、会议纪要、变更签证、工程款支付办理等资料文书中应表述一致。

第四章 预算与资金管理

第十条 根据财务收支管理规定,基建工程项目应落实资金来源后才可办理支出。资金来源应该在立项批复时确定,原则上不再变更。建设资金管理应遵循专款专用原则,防止损失、浪费和挤占挪用。

第十一条 对于计划建设的基建工程项目,基建处根据项目的实施条件提前开展立项申请等前期工作,以避免因资金不到位影响工程建设。

申请各级财政投资的基建工程项目在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获批后,由财务处负责向发改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投资计划、资金预算以及用款计划。在财政资金额度下达前,学校不垫付资金。预算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基建工程项目,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管理办法执行,在进行工程招标时,应在招标文件中说明上述情况。

学校自筹基建工程项目允许在立项申请获批后支出工程前期费用,主要包括:勘察费、设计费、测量费及相关规费等。

第十二条 基建工程项目首次办理工程款支付前,基建处应向财务处提供学校批准文件、项目可行性报告、立项批复文件、概算批复文件、工程预算书、设计合同、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及相关资料等原件,如果无法提供原件的请在复印件上加盖部门公章并由经办人注明原件留存处字样。

第十三条 基建工程项目费用的支出,严格实行财务“双审、双签”制度,原则上由“基建处负责人+分管校领导”作为财务审签负责人,如果有临时变更须书面通知财务处。

第十四条 基建工程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和预算控制。基建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及大宗材料采购等都要依法、依规进行招标并订立合同。施工合同签订时应编制单项工程预算。基建工程项目办理资金拨付时,应严格依照审批程序,根据合同规定,按工程概预算和工程量完成情况进行支付,财务处应严格执行基建财务管理规定,认真审核相关资料,手续齐全方可付款。

第十五条 基建项目费用、工程款、大宗材料设备款的支付,应严格执行《华侨大学财务报销管理规定》。

(一)支付基建工程项目相关费用:除缴交政府规费、晒图等项目外,其他10000元以上费用支出原则上应签订合同。按进度分期支付的费用项目,办理支付时应提交进度完成情况报告。

(二)预付工程款(或备料款):预付工程款(或备料款)一般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办理预付工程款(或备料款)时,施工单位应出具相应的预付款保函。凡暂不具备施工条件的不得拨付预付工程款(或备料款)。

(三)支付工程进度款:施工单位提交工程进度款拨付申请后,由监理单位、代建单位、基建处逐级审批,并分别对审定的工程量负责,各级部门如果对审定的工程款有调增或调减,应详细说明原因。工程进度款支付至合同约定的预付工程款(或备料款)起扣点时,由财务处及时扣回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85%时停止支付,待工程结算后方可办理余款支付。

(四)支付工程结算余款:工程竣工验收后,基建处应参照《华侨大学基建工程结算审核暂行办法(试行)》,及时督促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结算,财务处按照各方确认后的工程结算审核结论,核实预付工程款(或备料款)、甲供材料及其他应扣款项情况,核实施工单位是否有应交未缴的施工水电费用(后勤与资产处应及时出具催缴意见并书面告知财务处),核实已付工程款总额,留足合同约定的保修款后,办理支付工程结算余款。为确保基建工程档案资料完整,明确工程竣工后的管理使用单位,在办理支付工程结算余款时,须随附《华侨大学房屋(或单项工程)资产验收单》(附件1)。

(五)支付工程质量保修款:基建工程项目保修期限届满时,由施工单位提出支付质量保修款的申请报告,管理使用单位、基建处等相关部门在报告上签署意见,并由基建处经办人员填制退还保修款的报销材料,财务处根据相关部门的意见及退还保修款报销材料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质量保修款。

(六)支付大宗材料、设备价款:基建处应按照工程项目实际需要准确核算材料用量及价款,规范材料招标、采购、验收、入库、领用的程序,及时与施工单位进行结算,在办理工程进度款支付时相应扣回,依规控制材料损耗。申请支付大宗材料、设备价款时,应随附采购合同、原始发票、验收单、入库及领用单,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材料、设备款。

第十六条 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支付基建工程项目资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以及学校有关规章的。

(二)不符合经批准的建设内容与建设规模,或未经学校批准超投资的。

(三)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四)付款结算、审核手续不完备的。

(五)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不完整的。

(六)无年度基建计划、无预算、无合同、无用款计划的各类基建工程项目。

(七)其它不符合支付条件的。

第五章 投资控制与工程变更

第十七条 基建处负责人对基建工程项目投资控制负责,应根据项目概算和建设进度等控制项目投资规模和成本。

第十八条 基建工程项目投资实行概、预算管理制度,禁止无立项、无概算、无预算的项目。基建工程项目申报时应进行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经学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根据当年财力合理安排。

第十九条 基建工程项目投资概算经批复后,不得自行调整。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果发生概算调整,应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基建处会同学校审计、财务部门进行项目概、预、决算的核查。

第二十条 基建处负责对概算批复核定的建筑安装和设备购置投资进行二次分解,明确主体、装修、室外、电梯、空调、弱电等单项工程投资限额并报财务处备案;各单项工程预算编制及招标应按照相应限额进行控制,原则上不得突破投资限额;财务处在办理工程款支付时,如果发现各分项工程突破投资限额,而项目未突破总概算的,应说明原因,否则有权拒付

第二十一条 基建工程项目在施工实施阶段,应尽量避免或减少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在进行施工图设计及审查之前,建设单位、代建单位、设计单位、使用单位、管理单位等相关部门应该进行充分论证,充分考虑各使用单位的功能、管理需要,完善图纸、优化设计,避免或减少后期工程变更。

第二十二条 在签署工程施工合同后,确实因各种客观原因需要进行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的(以下简称工程变更),应按照规范程序严格控制,本着“厉行节约,节省造价”的原则,一般按以下几种情况划分:

(一)由于设计技术条件变化,必须进行工程变更的,由设计单位书面提出,并经基建处审批同意。

(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使用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由使用单位书面提出变更申请,按影响造价金额大小,根据第二十四条规定,报不同部门及领导论证、审议。

(三)由监理、代建、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果监理、代建、施工单位提出更为节省造价、更优化的施工方案,在保证质量和符合相关法规的前提下,由基建处、财务、监察、审计等研究论证,报校园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审议,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实施。学校可以根据变更方案节省造价的具体情况,给予监理、代建、施工单位一定的奖励。

如果监理、代建、施工单位提出的变更涉及增加工程造价,应按影响造价金额大小,根据第二十四条规定,报不同部门及领导论证、审议。

(四)紧急工程变更的。在遇到诸如基础安全等危及安全的技术变更时,可以由基建处负责人根据现场情况,请示分管校领导后决定变更方案,事后应严格按照施工规范补齐变更手续,形成详细的书面报告。同时,追究设计、施工等责任单位的相应责任。

(五)其它工程变更的。包括属于设计图纸错、漏、不合理的,预算书中缺、漏,政策性调整应予补差的,甲方客观原因的等,应区分不同情况,由基建处提出书面报告,详细论述变更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按影响造价金额大小,根据第二十四条规定,报不同部门及领导论证、审议。同时,追究设计环节、预算编制环节等第三方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工程变更单价,严格按照原合同约定执行。原合同无约定的,由基建处牵头,会同监察、审计、财务组成议价小组,在做好做足市场调研的前提下,与施工单位进行议价、谈判,形成最优价格方案,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方能确定变更单价。

第二十四条 工程变更的审批权限。工程变更实施前,应估算影响造价金额。工程变更应具有前瞻性、全局性、系统性,不允许为了逃避相关部门及领导监管,而将工程变更化整为零。工程变更按照影响造价估算金额实行分级审定、分级负责的管理原则:

(一)单笔估算费用增加在5万元以下的工程变更,由基建处负责人直接审批生效。

(二)单笔估算费用增加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10万元以下的工程变更,由基建处提出报告,报监察、审计、财务部门负责人审议通过后生效。

(三)单笔估算费用增加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50万元以下的工程变更,由基建处提出报告,会同监察、审计、财务部门研究论证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生效。

(四)单笔估算费用增加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或累计估算费用增加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或累计估算费用增加超过原合同价款10%且累计估算费用增加在10万元以上的工程变更,由基建处提出报告,会同监察、审计、财务部门研究论证,分管校领导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在原合同约定之外根据工程签证增加工程量、支付施工单位优质工程奖励、工程赶工补偿等款项或提高进度款付款比例的,依具体金额适用上述审批权限规定。

第二十五条 实行代建制的基建工程项目,代建单位的工程变更审批权限按与其签订的《代建管理合同》约定执行,超出代建单位权限的变更参照第二十四条执行。

第二十六条 工程变更价款支付。凡发生工程变更,应按规定审批,并签订补充协议,及时办理设计变更通知书、变更签证等确认文书。工程变更部分价款一般在办理工程结算后才可支付,如确需随进度款支付,应经过学校审计部门的审核,付款比例不超过变更价款的60%

第六章 工程价款结算与竣工财务决算

第二十七条 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基本建设工程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工程价款结算应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竣工价款结算一般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完成,大型项目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

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价款结算规定,按合同约定和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工程款,并按不低于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八条 基建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应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应编制竣工财务总决算。如果个别单项工程未能及时办理工程结算的,应暂以概算批复核定投资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第二十九条 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前,基建处、财务处作为牵头单位,要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建工程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账务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点、债权债务的清偿,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基建处要督促代建单位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第三十条 基建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依据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概算调整等批准文件;招投标文件;历年投资计划和预算下达文件;勘察设计合同、工程承包合同、监理合同、材料及设备采购合同、工程签证单、监理报告、工程预结算审计报告、经监理机构等有关各方签字认可的竣工验收报告、项目工程价款结算清单和竣工结算报告、各单项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单,以及项目各种建筑物、设备、材料、工具、器具等实物清单、项目账表。

第七章 监督与绩效评价

第三十一条 基建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接受学校监察、审计、财务部门的监督。监察、审计、财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合同管理等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招标文件及基建合同实行会签制度,基建、监察、审计、财务部门负责人及学校法律顾问共同组成合同会审小组。

第三十二条 基建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制度。基建工程项目工程款拨付和结算都必须经过审计,审计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基建工程项目实行项目后评价制度。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完成后,由学校发展规划、财务、基建等部门和使用单位一起,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对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进行绩效评价。

第八章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3年12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