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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人:林益萍    发布时间:2015-04-16     浏览次数:

华侨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华大基2013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确保基本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校园规划)的编制,新建、扩建、改建等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成立校园规划建设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校园规划编制与建设项目的论证与决策,基本职责是:

1.根据学校办学指导方针及各项事业发展规划,组织专家编制校园总体规划,安排校园空间功能布局;依据校园总体规划,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结合学校发展需要,每五年修编一次校园近期建设规划。  

  2.依据校园总体规划,对学校重大建设项目(含基础设施改造)的可行性方案进行前期论证;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协调,向校长办公会议提供决策参考和建议。

  第四条 基建处是学校基本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校园规划、审批校内建设项目和监督项目实施,基本职责是:

1.严格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基本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严格按基本建设的程序和规范进行基建管理工作;

2.参与编制学校事业发展总体规划,了解和熟悉教学科研与基建相关的基本情况,了解和熟悉专业学科发展对基建的基本要求;了解和熟悉师生员工生活特点、规律及其对基建的基本要求;

3.组织编制校园建设总体规划;

4.协助学校其它职能部门管理校园土地;

5.组织做好校区建设计划的申报工作;

6.负责学校总体规划及设计报批,工程建设的管理工作;

7.负责基建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代建单位及材料、设备采购等的招标工作,并负责合同条款的确定、审查和执行;

8.严格进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根据合同条款要求检查代建单位、监理单位的工作情况,监督施工单位对所有工程材料的检验,组织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与保修工作;

9.严格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及使用,协助审计部门做好单项工程的结算审核及报审工作;

10.及时办理竣工工程项目向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的移交工作。

第五条 学校基本建设决策应当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规划论证、后设计施工的原则。

第二章 校园规划编制

第六条 校园规划是学校开展基本建设、确定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须具有前瞻性、稳定性和权威性,不得随意变更。

第七条 编制校园规划(含新编和修订,下同)应当贯彻保护环境、节地、节水、节能、节材的基本方针,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校园,以人为本、统筹规划,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尊重标准、勤俭办学,把握节奏、保证安全。

第八条 编制校园规划应当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新建、改扩建校园和既有校园的关系。

第九条 编制校园规划,应进行政策、法律及技术咨询,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开相关信息。编制修订后的校园规划,应报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三章 建设项目管理

第十条 学校大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报送国务院侨办或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立项审批,获得相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须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的建设项目,应当报国务院侨办初审后,由国务院侨办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
  
第十二条 学校报送国务院侨办审批的建设项目,其审批环节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及概算。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请示文件;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主要包括项目概况、建设依据和必要性、投资估算、效益分析、风险评估;

3.项目的初步设计方案;
  4.其它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校内普通建设项目,由各使用单位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归口基建处初步审核,再由财务处复核后向学校财经委申报立项,基建处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管理与监督。

第四章 年度投资计划编制 

第十四条 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应当优先安排会影响正常教学科研工作的建设项目,保障急需的基本办学条件和校园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

第十五条 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投资计划总量应当根据学校资金财务能力和建设需要,综合平衡、统筹安排;
  2.投资计划应当首先保证用于续建项目,续建项目应根据项目实际执行情况,合理安排下一年度投资额度,对于收尾项目,应安排足额资金,确保项目及时竣工交付使用;
  3.中央预算内投资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配套资金,应当按计划及时足额落实到位;
  4.
新建项目原则上应当是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复的建设项目;

5.建设项目所需建设投资依据项目审批时确定的投资额度及筹资方案填报;
  6.中央预算内投资只安排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评估通过的建设项目。


第五章 建设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 学校自建项目,由学校主要领导对项目建设负总责,分管领导对相关工作负领导责任,基建、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资金管理、审计监督、廉政建设等工作。
  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项目,学校应当依法选择有相应资质的代建单位。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实行招投标制度。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的采购等均应当依法实行招标。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度。项目建设监理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相关文件及合同实施。
  
第十九条 严格按照上级部门批复文件实施建设项目,从严控制改变建设选址、建设用途、建筑面积、建设标准和项目投资;从严控制建设规模和标准,如有重大变化应当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条 依法实行合同管理制,完善项目变更审批制度。
  
第二十一条 依法完善工程质量控制体系,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度,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不得随意压缩或拖延建设项目的合理工期。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确保施工现场和校园安全。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档案资料的收集、保管、整理和移交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成后应当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六章 建设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财务处是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主管部门,应设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岗位,对基本建设规模进行控制,对资金进行核算管理,实施会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基本建设的资金管理,由财务处按照国家关于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建设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财务处按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及时筹集项目建设资金,并实行专账管理。

第二十八条 基本建设资金管理遵循专款专用原则和效益原则。基本建设资金应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应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九条 基本建设资金支付,严格按合同约定执行。经基建处负责人在合同规定的额度内,按合同规定签批合同款,按建设项目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支付。具体规定另行制定《华侨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暂行)》。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

   

第七章 监督与评价

第三十一条 加强对建设项目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把廉政建设责任落实到位,把廉政风险防范工作融入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的若干规定》,建设项目管理应当作为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接受教职员工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内审制度,规范审计工作程序。项目未经审计不得结算。积极推进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切实开展建设项目管理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严格执行离任审计制度。
  
第三十四条 加强对项目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合同管理等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项目责任人或代建机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学校纪检监察等监督职能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信箱,受理对项目建设中违法违纪问题的举报。
  
第三十五条 实行建设项目后评价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对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进行绩效评价。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要求,造成建设项目质量低劣、损失浪费或责任事故的,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行政或者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华侨大学基建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31125日印发